司法院院字第1342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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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4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50 頁 | |
既經縣長擇委為鄉長,應認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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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經縣長擇委為鄉長,應認為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