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63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36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6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36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70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46 條 ( 24.01.01 ) |
案經第三審發回更審,原不許被告撤回上訴 (參照院字第九八三號解釋),縱令第二審法院於更審中准其撤回,而呈訴人之呈訴部分,若已由檢察官送審,并經第二審列為上訴人,則不因被告撤回上訴而消滅,自得請求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