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88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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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8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89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17 條 ( 24.01.01 ) |
告訴乃論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第一項撤回自訴者,祇須書記官依同條第三項速以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不必另作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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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1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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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17 條 ( 24.01.01 ) |
告訴乃論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第一項撤回自訴者,祇須書記官依同條第三項速以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不必另作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