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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1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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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1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1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2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1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凡在剿匪區域,又在剿匪期內,遇有剿匪期內審理盜匪案件暫行辦法第二條所列各款之盜匪案件(強盜殺人與該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三款相當),如該區域內之縣政府,係本該暫行辦法第五條職權判決,即應依該條特別核准程序辦理,檢察官自不得據原告訴人之請求代提上訴,第二審法院更不能進行實體上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