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30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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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3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25 頁 | |
原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既未受原決定之送達,其提起再訴願之期間,自應由其知悉時起算,至何時知悉,應負證明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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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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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既未受原決定之送達,其提起再訴願之期間,自應由其知悉時起算,至何時知悉,應負證明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