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4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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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3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36 頁 | |
(一)確定判決既令承租人將建蓋房屋搬讓,自係拆除之意,債務人如就此執行事件,以榷租未退有所異議,除另行起訴得有受訴法院停止或限制執行之裁判外,應依原確定判決意旨強制執行。
(二)強制執行,原係用國家之強制力,使確定判決得收實效,債務人既有反抗,經執行法院囑託公安機關協助無效,自不能再由債權人自為執行。至應用何種強制力始足以達執行目的,應由執行法院斟酌情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