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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9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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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9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9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9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5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7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著作物之通行在二十年以內者,固均許其呈請註冊,在未註冊以前,他雖得翻譯或翻印,但於註冊後,苟仍將其翻譯或翻印之著作物發行,即係侵害其著作權,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各規定,自得訴請處罰及賠償損害,并得依第三十八條沒收其著作物,惟其翻譯若在原著作物未註冊以前,已依同法第十條取得著作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