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54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53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4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4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9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12 頁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1 條 ( 22.12.01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8、169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11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誣告罪以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圖為構成要件,是於侵害國家法益中,同時具有侵害個人法益之故意,被誣告人自可提起自訴。至偽證罪之構成,與誣告罪之要件不同,當然不得提起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