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5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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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10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22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68、862、873 條 ( 19.12.26 ) |
(一)院字第一四零四號解釋,對於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聲請,既謂債務人或第三人就抵押關係并未發生爭執,毋庸經過判決程序,逕予拍賣,即明示此項拍賣,不須取得裁判上之執行名義,即可逕予執行,在拍賣法未頒布施行以前,自可準照關於不動產執行之程序辦理,如債務人就抵押關係有爭執時,仍應由債權人提起確認之訴,如第三人就執行拍賣標的有爭執時,則應由該第三人依法提起異議之訴。
(二)同號解釋所謂工廠之機器可認為工廠之從物者,凡該工廠所設備之機器,皆可認為從物,不以已經登記或附著於土地房屋者為限,至工廠之土地及房屋,若係租賃而來,則工廠與機器既非同屬於一人,機器固不能單獨為抵押權標的物,工廠如未得所有人許可,亦不得以之為抵押權之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