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9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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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12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56 頁 | |
相關法條:行政執行法 第 1 條 ( 21.12.28 ) |
行政官署依行政程序所為責令人民出資之處分確定後,如人民抗不繳納,仍應用行政職權為強制執行,并不因該官署係兼理司法之縣政府,遂可認行政處分為民事裁判,而逕以司法職權予以執行。至院字第八三三號解釋例,係就民事訴訟誤用行政處分者而言,非來問情形所得援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