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43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64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4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64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6年3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98 頁 | |
相關法條:海關緝私條例 第 30 條 ( 23.06.19 ) |
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條,係為關於追繳稅款之規定,其因違犯同條例應處罰之行為,不因發覺之在當時,或在事後而有區別,故在事後發覺者,除追繳未納稅款外,亦得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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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6年3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98 頁 | |
相關法條:海關緝私條例 第 30 條 ( 23.06.19 ) |
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條,係為關於追繳稅款之規定,其因違犯同條例應處罰之行為,不因發覺之在當時,或在事後而有區別,故在事後發覺者,除追繳未納稅款外,亦得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