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1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7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7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0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46 頁 | |
曾處五等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執行中或未執行時,經過合法大赦,罪刑即根本消滅,仍可復充律師。
←司法院院字第17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7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0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46 頁 | |
曾處五等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執行中或未執行時,經過合法大赦,罪刑即根本消滅,仍可復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