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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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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0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4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曾處五等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執行中或未執行時,經過合法大赦,罪刑即根本消滅,仍可復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