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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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2月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5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共產黨人自首,依共產黨人自首法第七條規定,應向法院或其他官署為之,惟無論向何種機關自首後,仍須送由第一審法院(即高等法院)依法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