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7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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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7年9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14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873 條 ( 19.12.26 ) |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與債務人另訂延期清償契約,附以延期以內不為清償,即將抵押物交與債權人管業之條件,則與自始附此條件者無異,應依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認其約定為無效。
(二)拍賣抵押物之最低價額,依民事訴訟執行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應以估定之價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