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82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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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8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9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17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24.01.01 ) |
江西各縣保長聯合辦公處之主任及書記,既由縣長或該主任按照組織規則委任或委用,應均認為刑法第十條第二項之公務員,至各縣義圖之圖長,原由糧戶推舉之甲正所輪充,即不得認為該法條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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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7年9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17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24.01.01 ) |
江西各縣保長聯合辦公處之主任及書記,既由縣長或該主任按照組織規則委任或委用,應均認為刑法第十條第二項之公務員,至各縣義圖之圖長,原由糧戶推舉之甲正所輪充,即不得認為該法條之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