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78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78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8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8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7年9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1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江西各縣保長聯合辦公處之主任及書記,既由縣長或該主任按照組織規則委任或委用,應均認為刑法第十條第二項之公務員,至各縣義圖之圖長,原由糧戶推舉之甲正所輪充,即不得認為該法條之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