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3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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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1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64 頁 | |
(一)經三次減價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在命強制管理中,如依聲請再行估價拍賣,仍無合格聲明拍賣價額者,執行法院自得斟酌情形,為三次之遞減。
(二)一再減價拍賣,仍無人承買,債權人又不肯收受,除該不動產之性質,不適於管理,得仍依前項程序辦理外,法院只得命為強制管理,以歧終結(參照院字第一一○四號、第一二三六號、第一六七三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