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5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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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2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58 頁 | |
依暫行特種刑事誣告治罪法第七條,凡觸犯該法之案件,準用修正特種刑事臨時法庭組織條例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定其管轄,現在該組織條例既已廢止,參照普通誣告罪之管轄標準,第一審應由地方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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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12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58 頁 | |
依暫行特種刑事誣告治罪法第七條,凡觸犯該法之案件,準用修正特種刑事臨時法庭組織條例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定其管轄,現在該組織條例既已廢止,參照普通誣告罪之管轄標準,第一審應由地方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