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80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87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8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88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4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04 頁 | |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7 條 ( 26.01.08 ) |
本院院字第七一○號解釋所謂如尚未予駁回,係指受理訴願或再訴願官署之決定書原本尚未作成而言,設再訴願人於決定書原本作成後,始將再訴願書法定程式更正(新訴願法稱補正),受理再訴願之官署,仍依法定程序作成正本,分別送達,原無不合。惟在決定書正本未送達前,該決定書尚未對外發生效力,受理再訴願之官署,並不受其拘束,如認為有必要時,亦得註銷決定書,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