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24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92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2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92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9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44 頁 | |
匿報契價之責任,既屬於死亡之甲,除甲之繼承人仍應照章補稅外,自不應再行處罰。
←司法院院字第192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2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92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9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44 頁 | |
匿報契價之責任,既屬於死亡之甲,除甲之繼承人仍應照章補稅外,自不應再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