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8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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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4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92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75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34 條 ( 24.01.01 ) |
某人先後犯子、丑兩罪,丑罪先發覺,經宣告緩刑,在緩刑期內,又發覺子罪,復經宣告緩刑確定者,如子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為撤銷丑罪緩刑宣告之原因,至子罪緩刑之宣告,與同條各款所列情形未符,如丑罪係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依非常上訴程序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