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13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11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1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11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0年1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02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 條 ( 24.01.01 ) |
來文所稱食糧、皮革、生油、棉麻等物,如係經濟部指定之禁運物品,官兵圖利私運或包運往經濟部所指定之禁運區域,雖非直接售於敵人,但若上項私運之物品,委託他人轉售於敵人,或知係向敵售賣而為之包運,合於教唆或幫助情形者,應依禁運資敵物品條例第六條之共犯科處,否則法無論罪明文,依刑法第一條規定,自不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