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2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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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2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17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8 條 ( 19.12.26 ) 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 29.01.19 ) |
行政官署沒收未獲案犯人之不動產,予以拍賣,其沒收固為行政處分,而其拍賣,則為民法上之契約(參照院字第一九一六號解釋),該官署在法律上如無沒收之權限,國庫並不能因此取得物權,其因拍賣而訂立之物權移轉契約,在民法上即屬無效,被沒收人訴經確定判決,命買受人返還時,自應照判執行,即使該官署在法律上有沒收之權限,該確定判決認其物權移轉契約無效,係屬錯誤,亦與誤認私人間有效之物權移轉契約為無效時同,判決雖係違法,究非無權限之裁判,仍應照判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