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6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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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3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53 頁 | |
懲治貪污暫行條例所定各罪名,並非均係因身分成立之罪,無軍人及公務員身分之人,與軍人或公務員共犯條例所稱之盜賣、勒索、侵占、竊取及舞弊等情,該無身分之人,既可成立刑法或其他特別刑法上之相當罪名,僅因身分關係致刑有重輕,按照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自應科以通常之刑,與同條第一項以具有身分關係始成立犯罪應論以同一罪名者不同。至同條例第八條規定,係以犯本條例之罪者為限,由有軍法職權之機關審判,其無身分之人,應科以通常之刑時,除依特別刑法應受軍事裁制者外,軍法機關即應送交該管法院檢察官,或其他有檢察權之官署,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