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8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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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5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81 頁 | |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 4、10、11 條 ( 30.04.08 ) |
請求於自己生存期內按月給付生活費之訴訟。即係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條所謂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可推知之原告生存期內收入總數為準,可推知之原告生存期長於十五年者,類推同法第四條之法意,應以一年收入數之十五倍為準,此項訴訟標的之價額,既已定有計算方法,即非不能核定,同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自屬無從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