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0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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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6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98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23 條 ( 19.12.26 )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5 條 ( 19.02.10 ) |
(一)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凡典權定有同條第一項所稱之期限者,除有依民法第九百十三條之反面解釋所許之特約外,皆適用之,當事人雖曾約定出典人得於典期屆滿後不拘年限隨時回贖,亦不得排斥其適用。
(二)典權約定期限逾三十年者,依民法第九百十二條之規定縮短為三十年,迨三十年期限屆滿後,仍適用同法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十五條所謂舊法規係指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而言,依同辦法第九條應從各省單行章程或習慣辦理者,即指該章程或習慣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