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4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24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4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4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10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41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72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呈所稱現役適齡之甲,如確已依民法之規定被收為養子,於其養父之家庭為獨子者,依修正兵役法施行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僅服國民兵役,即在戰時,亦無須受動員召集入營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