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66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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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6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7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49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24.01.01 ) |
各省公路局修理廠之藝徒學徒,係學習修理各項機械,與正式員工不同,不能認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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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7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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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24.01.01 ) |
各省公路局修理廠之藝徒學徒,係學習修理各項機械,與正式員工不同,不能認為刑法上之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