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8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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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8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70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 條 ( 24.01.01 ) |
本院院字第二○五八號公函,係以軍人或公務員身份為犯罪成立要件者而為解釋,院字第二一六一號公函,係就無上開身份之共犯人,應依刑法或其他特別刑法論科者而為解釋,彼此並無抵觸,其審判權之誰屬,依照前開解釋亦易辨別,來呈所述情形殊有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