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92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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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9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9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75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13、221 條 ( 24.01.01 ) |
某甲出征前方,其妻在籍與人同居,既據訴請其直接上級連長轉請原籍縣政府懲辦,自應認為已經合法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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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9月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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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13、221 條 ( 24.01.01 ) |
某甲出征前方,其妻在籍與人同居,既據訴請其直接上級連長轉請原籍縣政府懲辦,自應認為已經合法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