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01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40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0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40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9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87 頁 | |
勛章條例第五條第八款所稱中央或地方官史任職十年以上,不以在同一機關任職者為限,其在同一機關任職時期與在其他機關任職時期合併計算時,其所任各職,亦不以在同一主管機關管管轄下任同官等職務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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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0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9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87 頁 | |
勛章條例第五條第八款所稱中央或地方官史任職十年以上,不以在同一機關任職者為限,其在同一機關任職時期與在其他機關任職時期合併計算時,其所任各職,亦不以在同一主管機關管管轄下任同官等職務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