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407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40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0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40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1年10月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9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私鹽治罪法第一條所謂私鹽,據其明文規定,係指未經鹽務署之特許而製造販運售賣或意圖販運而收藏之鹽而言,不以漏稅私運及違反鹽務機關所指定銷岸之鹽為限。至計口授鹽區域之人民於購鹽證外私自買賣之鹽,是否該條例之私鹽,仍應按上列規定標準而定,倘原係特許售賣之鹽,並不因其未憑購鹽證購買而變為私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