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2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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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11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07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44、923、924 條 ( 19.12.26 ) |
法院就其認定之事實適用法規,應依職權為之,不待當事人之援用,故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四條但書所定回贖權之除斥期間經過後,雖典權人拒絕回贖,未以此為理由,法院亦應認出典人之回贖權已消滅。至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僅認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若債務人未以消滅時效之完成為拒絕給付之抗辯,法院自不得據此即認請求權已消滅,此亦為依職權適用法規之結果,並非對此原則之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