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2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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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12 頁 | |
查禁煙法施行規則業於民國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公布,其第十六條於煙民已戒絕煙癮者,明定為得免懲處,則煙癮如已戒斷,自可免予論科,至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三款之被害人,則以私人被害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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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12 頁 | |
查禁煙法施行規則業於民國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公布,其第十六條於煙民已戒絕煙癮者,明定為得免懲處,則煙癮如已戒斷,自可免予論科,至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三款之被害人,則以私人被害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