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591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59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9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9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2年10月2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54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9、245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13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其告訴權專屬於配偶之一方,非他人所得代行告訴,甲偵知其妻某乙與丙姦宿,持刀前往捉姦,適乙丙姦畢在姦所門外相遇,被乙奪刀殺斃,其殺人雖係因姦釀成,但暫行新刑律補充條例第七條之規定,已為現行刑法所不採,其姦罪既無得為告訴之配偶,自在不論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