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7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6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6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22 頁 | |
凡科處之罰金,均得以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抵之,不問易科監禁與否,此因刑法第六十四條係因犯人於裁判確定前曾被羈押,而准以羈押日數抵所科之刑而設,故准抵者不限於易科監禁期內完納之罰金。至該條之揭明第五十五條第七項者,則因該項有依裁判所定標準一語,故揭之以為折抵之標準,猶言依其所指標準以抵裁判所科之罰金額數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