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8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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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12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44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441 條 ( 24.02.01 ) |
第一審判決之上訴期間屆滿後,逕向第二審法院提出上訴狀,經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上訴者,其裁定之效力,僅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逕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之上訴,若該上訴人曾於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狀於原第一審法院,則其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之上訴,非該裁定效力之所及,第一審法院書記官將訴訟卷宗連同上訴狀等送交第二審法院後,第二審法院仍應認為未逾期間之上訴另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