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0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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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1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57 頁 | |
相關法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第 5 條 ( 31.06.29 ) |
私運木材出口應敵收購,如經證明確供軍事上所用,應視其質料用途為軍用品或為製造軍械之原料,而適用修正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四款相當規定處斷,否則僅係違反禁止出口之命令而無資敵情形,祇應成立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罪。又受敵委託探訪礦場情形,自係通謀敵國偵察有關經濟之消息,應依修正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七款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