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6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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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4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09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61 條 ( 24.01.01 ) |
(一)軍機防護法施行期間既經國民政府命令延長,在該法施行後三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前犯同法所載各罪者,仍適用同法處罰。
(二)原為特種刑事案件,第一審法院適用普通訴訟程序辦理,經當事人上訴後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如第一審判決僅係適用法律錯誤而其認定事實並無不當者,如第二審法院對於該案有覆判權,即應以上訴作為聲請覆判,進行覆判程序,否則仍依第二審程序將原判決撤銷,並於判決理由內指示原審法院應依特種刑事案件訴訟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