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9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9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9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9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6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49 頁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95 條 ( 18.09.25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軍人在戒嚴地域,攜帶兵器,馬匹或其他重要物品,無故離去職役,次日就獲,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仍應依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五條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