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2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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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8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71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6 條 ( 18.09.25 ) |
省公安隊如編制、訓練與陸軍同,並備剿匪之用,即含有地方警備隊之性質,其官長、士兵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六條第三款視同陸海空軍軍人,若有犯罪行為,應適用陸海空軍審判法審判,否則即屬警察之一種,無論所用人員之學歷如何,既係警察人員,若有犯罪仍應由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