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5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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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0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91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681 條 ( 18.11.30 ) |
某甲個人所開商號與乙、丙、丁、戊夥貿商號,因負債相繼倒閉,關於合夥債務於其他合夥員均無力償還時,所有債權人亦得對於有資力之某甲求償全部,即與個人經營商號之債權人無異,若其債務發生在民法債編施行後,債權人得依合夥員連帶負責之規定求償者更不待論,故兩號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兩號債權人除有優先受償權者外,均得就某甲其他財產同等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