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66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36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6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6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1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05 頁 | |
因姦殺害本夫,相姦者無論有無同謀,其犯姦部分未經本夫生前告訴,自不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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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1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05 頁 | |
因姦殺害本夫,相姦者無論有無同謀,其犯姦部分未經本夫生前告訴,自不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