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7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3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7 頁 | |
凡判處五等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案,因新刑法無易科罰金規定,不得適用舊刑律第四十四條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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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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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判處五等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案,因新刑法無易科罰金規定,不得適用舊刑律第四十四條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