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3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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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2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65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72 條 ( 19.12.26 )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5 條 ( 19.02.10 ) |
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前四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地役權係屬財產權之一種,其取得時效自應依該條規定,分別定取得時效之期間,至期間之計算,應注意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