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73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47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7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7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03 頁 | |
土豪劣紳案件,上級法院因縣政府無權管轄,以判決將縣判撤銷,發交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審判,地方法院應即進行審判,毌庸移付檢察官偵查。
←司法院院字第47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7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7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03 頁 | |
土豪劣紳案件,上級法院因縣政府無權管轄,以判決將縣判撤銷,發交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審判,地方法院應即進行審判,毌庸移付檢察官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