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67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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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6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81 頁 | |
銀號放款月利雖為三分,若貸款之期係在該地未隸國民政府以前,而於隸屬後復無盤剝之行為者,自不負懲治土豪劣紳條例第二條第四款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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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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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號放款月利雖為三分,若貸款之期係在該地未隸國民政府以前,而於隸屬後復無盤剝之行為者,自不負懲治土豪劣紳條例第二條第四款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