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73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57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7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7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86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6 條 ( 18.09.25 ) |
縣長因所屬地方土匪猖獗,召集警察大隊分駐四鄉,以備剿匪之用,仍由縣長直接監督,如非依陸軍編制訓練者自屬警察性質,不得視同陸海空軍軍人,若有犯罪應由法院審判。
←司法院院字第57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7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7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86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6 條 ( 18.09.25 ) |
縣長因所屬地方土匪猖獗,召集警察大隊分駐四鄉,以備剿匪之用,仍由縣長直接監督,如非依陸軍編制訓練者自屬警察性質,不得視同陸海空軍軍人,若有犯罪應由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