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92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59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9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9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9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04 頁 | |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業務上侵占罪,係以業務人之身分為加重要件,其不在業務之人與共犯者,依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仍科通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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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9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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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業務上侵占罪,係以業務人之身分為加重要件,其不在業務之人與共犯者,依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仍科通常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