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46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64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4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4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2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52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873 條 ( 19.12.26 ) |
准許拍賣抵押物之決定雖屬違法,亦不得由原法院任意撤銷,自應進行拍賣程序,惟此項決定之效力,祇在准許開始拍賣之程序,其當事人間實體上之法律關係,并不因此確定,如聲請拍賣之人本無抵押權,則雖拍賣程序已終結後,所有權人亦得提起確認拍賣無效之訴,如拍賣程序未終結,并得該訴訟終結前停止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