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55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65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5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5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63 頁 | |
無管轄權法院所為之訴訟程序,不因其無管轄權而失效力案件,雖經諭知管轄錯誤而其以前對於被告之羈押或沒入保證金,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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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1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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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管轄權法院所為之訴訟程序,不因其無管轄權而失效力案件,雖經諭知管轄錯誤而其以前對於被告之羈押或沒入保證金,仍屬有效。